《勞動基準法》「一例一休」新制實施,特休假、加班費是否讓您許多算昏頭了呢?
僱主、勞工看過來,勞動部宣布,已將原有「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」和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更新上線,本文將網址整理如下:
(尚不懂何謂一例一休,可看 此篇 )
勞動部指出,立法院已於6日三讀通過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
為讓民眾更了解《勞基法》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,
已更新「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」及「加班費試算系統」供民眾試算參考。
網址:
勞動部表示,
因系統是近期才更新的版本,若民眾使用後發現程式上有問題,可來電告知,
§詢問業務單位 :
☎電話 :02-8995-6866
相關條文規定:
§法令依據及解釋:
‧ 勞動基準法第30條: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。
‧ 勞動基準法第32條: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現行規定
相關說明:
一、勞動基準法第36條: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二、平日加班費:
勞動基準法第24條: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(1) |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 |
(2) |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 |
三、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:
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: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(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)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所稱加倍發給,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1日工資。
四、例假日加班費:
勞動基準法第40條: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「例假日」出勤。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。
修法後
相關說明:
一、勞動基準法第36條: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,1日為休息日。
二、平日加班費:
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: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,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(1) |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。 |
(2) |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。 |
三、休息日加班費:
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、第3項: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(1) |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/3以上。 |
(2) |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 |
(3) |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 |
(4) |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(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)。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。 |
四、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:
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: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(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)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,所稱加倍發給,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1日工資。
五、例假日加班費:
勞動基準法第40條:沒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「例假日」出勤,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,該日應加倍給薪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