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婚了,夫妻的財產是「共有」還是「各有」呢?
今日下午1400在聽中廣流行網的理財生活通,講到男女交往的問題,也有提到蔡依林為何會分手的問題,再延伸出夫妻婚後財產是「共有」的?還是各自「獨有」呢?
若是「共有」的,這就是蔡依林分手的原因之一?(因為Jolin財產有十多億)…
這方面法律有規範或沒有呢?
有錢沒錢,討個老婆好過年,這句話不完全對,沒有錢或怎麼分配來用雙方的錢,不先達到共識的話,可能無法過個好年喔!
「夫妻理財」是一門很深的功課要做,在熱戀過後準備結婚首頁要面臨的問題就是「錢」,
婚後錢怎麼用?成立共同帳戶來支出,還是由收入較高的一方來負擔?總資產到底算誰的?
中廣流行網中的律師提到若擔心「婚後財產共有」的問題,
其實可以辦理「夫妻分別財產制」,不過這件事在婚前、在交往時就必須有這樣的共識,
否則這一點很易是造成婚姻的裂痕…
1.夫妻分別財產制
是指夫妻財產完全分開,各自保有所有權、管理與使用權,債務也各自負擔,缺點是對於沒工作的家庭主婦較沒保障。
夫妻若約定為財產分別制,須在書面契約簽字後,向法院聲請登記,建議增加贍養費條款,保障家庭主婦權益。
2.夫妻共同財產制
對沒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較有利,缺點是雙方債務要共同負擔,若先生經商失敗負債,
太太名下財產可能被查封拍賣。夫妻若約定為共同財產制,須在書面契約簽字後,向法院聲請登記。
3. 夫妻法定財產制
夫妻若沒約定財產制,一律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、管理與使用權,債務也各自負擔。
與「分別財產制」的差別在於,「法定財產制」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,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,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。
至於大家關心的房子、車子、保管箱珠寶、毛小孩如何分,
律師說明如下:
◎房子
夫妻買房若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,只有該方有權可以處分房屋;
若登記在雙方名下,萬一翻臉離婚,必須雙方都同意出售,才能賣屋轉現金。
◎車子
若丈夫買車為了省保險費等因素,把車登記在太太名下,萬一肇事、吃罰單,誰開車誰負責。
但如果太太若明知丈夫沒駕照,而丈夫又肇事,太太(車主)要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◎保險箱
銀行保險箱若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,保險箱內的物品如珠寶、黃金等物品,若無法證明所有人,歸保險箱登記者擁有。
◎毛小孩
有些夫妻沒小孩,僅養了毛小孩,離婚時,依舊搶翻天,到底毛小孩歸呢?雖然夫妻對毛小孩的愛,如同自己親生骨肉,
但在法律上,毛小孩被視為物品,因此將毛小孩帶走的一方,須依鑑價給付毛小孩一半價格給對方。
◎離婚後脫產
夫妻一方在離婚前5年內,若是為了逃避分產給對方,而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、
送給小三、小王或人頭,依《民法》,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,相關財產須追加計算。
另婚後,女方娘家對妻子的財產贈予,則仍算是妻子獨有,不必「共有」喔!
以上是摘錄聽廣播與網路部分資料(蘋果新聞),資訊不完全一定正確,
但少可以了解到在婚前要先溝通好,婚後的財產的分配問題,這一點很重要喔!
如果是你,你希望是夫妻的財產是「共有」還是「各有」呢?
※參考法條:
-
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(法定財產制之適用)
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以法定財產制,為其夫妻財產制。 -
民法第一千零零七條(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方式)
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、變更、或廢止,應以書面為之。 -
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(原有財產及聯合財產所有權之歸屬)
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,推定為婚後財產;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推定為夫妻共有。 -
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(共同財產之意義)
夫妻之財產及所得,除特有財產外,合併為共同財產,屬於夫妻公同共有。 - 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(分別財產之意義) 分別財產,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,各有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。
-
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(適用法之變更)
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,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,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,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:
1.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。
2.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。
◎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(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)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,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,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,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,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