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受益人有二位,其中一位先過世了,已過世的還有資格可以領理賠金嗎?按保險法110條『前項指定之受益人,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”生存者為限”』…
■事由
我爸剛過世,而我爸之前的國泰的壽險的受益人有寫我媽與我奶奶,而我奶奶已過世14年了,但這14年後國泰保險公司這邊也沒有與我們把這個已過世受益人做更正。
現在我爸這筆國泰壽險的理賠金,保險公司說我奶奶的受益部分須當作「遺產」處理,要我奶奶的子女們(姑姑們)簽什麼拋棄,才能把理賠金完全撥給我們。
但我打國泰的客服詢問,客服是說按保險法110條『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,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”生存者為限”』,我以此回覆請保險業務員(從業20多年)向國泰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確認,但理賠部門仍傾向以「奶奶」的遺產處理,國泰保險公司一直說這個有牽扯到民法,沒保險法寫的這麽單純。

問了一下律師朋友且也到FB的一些律師社團發問,看看是否有什麼判例或更明確的條文可以做為強援,或是這真的是要算為奶奶的遺產呢?
■整理討論中比較有參考性的,摘錄如下 :
(1)網友:特別法效力優於普通法,所以保險法效力優先於民法,建議直接去向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』申訴即可。
(2)網友:類似案例參考文章 : 【林嘉焜專欄】保險與稅05:保險受益人先走一步,理賠金給誰?
(3)網友:保險法113條的前提叫做‘‘未指定’’受益人,你爸爸有指定受益人媽媽跟奶奶,而且媽媽還活著,跟113條完全沒關係,好就算退一萬步來講,113說當作被保險人的遺產,‘‘被保險人’’是爸爸,妳奶奶叫做‘‘受益人’’,要當也是當爸爸的遺產
(4)網友:我也有遇過類似問題,我母親先過世,外婆後過世,外婆的保險受益人是三子女,可是因為我母親先過世,所以保險金是其他兩個尚存兒子分。沒有當作遺產分,大概去國泰櫃檯確認過兩次,得到的都是需要「受益人要生存」才可以分。
原討論串。
■結論
按保險法110條『前項指定之受益人,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”生存者為限”』,按此保險法條,最後的結果是不用作為奶奶的遺產,直接把理賠金撥給仍生存的受益人(母親),母親已順利領到全額的理賠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