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「摩鐵」也能主張的法律權利是什麼?「摩鐵」雖然常成為約砲、幽會、出軌的去處,
但是住「摩鐵」並不違法,反而可享有法律上的保護,
「抓姦抓猴」時若沒有一定的程序,小心自己反而要被判刑喔!(就算有徵信社或證人在場也是一樣)
以下案例請參考…
案例如下:
高雄一名連姓男子因懷疑妻子邱女有外遇,找來管姓徵信人員跟監,去年9月,連男接獲通知指妻子正與呂男開房間,
氣得沒報警,
就直接跟管男一起衝進摩鐵抓姦,結果抓姦不成,反被高雄地院認定兩人無故侵入邱女、呂男租用的摩鐵房間,
侵害兩人的「住屋權」,
判兩人各拘役15日、30日,得易科罰金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
連男因懷疑妻子與呂男友曖昧,因此找來管男跟監,去年9月底,連男接獲通知,
得知妻子與呂男投訴高雄打狗戀館,立刻趕往現場,顧不得還沒報警,就趁呂男外出返回摩鐵房間,
打開1樓車庫門的機會,衝入房內,拍照蒐證 ,結果連、管2人被依侵入住宅罪起訴。
法官認為,
刑法第306條:無故侵入住居罪,是為保護「個人的住屋權」,
也就是保護個人居住場所的私密性與寧靜,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、打擾、破壞的權利,
而即便是向他人承租房屋,或短暫入住旅館等,都擁有這樣的權利。
法官並指出,
雖然連男是為了蒐集妻子外遇證據,而與管男衝入妻子與呂男租用的摩鐵房間,
但偵蒐犯罪的作為,應該由偵查機關依正當法律程序行使,
但連男當時並未報警,就擅自闖入摩鐵房內,
已觸犯侵入住宅罪。法官考量連男因為了蒐集妻子外遇證據,而一時失慮觸法,
事後已坦承犯行,因此判他拘役15天,管男則因有前科,判處拘役30天。
(以上來自蘋果日報)
經上新聞我們可以得知,
不管你再怎麼握有另一半出軌的證據,
未報警就隨意在摩鐵破房而入,就是犯法,
遇上這樣的事件請冷靜處理囉!